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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信息来源:访问次数:13103发布日期:2011-02-24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于2010年3月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这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重大举措。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是否按职数规定配备领导干部纳入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范围和工作内容,这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层面上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预防和查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十种情形,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的组织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五种情形,应当按照要求将单位职数配备等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选拔任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