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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访问次数:16251发布日期:2014-04-23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中山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落实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中府〔2013〕113号)和《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中府办〔2013〕68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转变商事主体监管思路,厘清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的深层次联系,强化和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建立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宽进严管”的新型监管模式,确保我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着力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后续监管体系,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完善机制、行政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及时将我市所有商事主体纳入监管,加强对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事登记“宽进”后的“严管”落到实处。
(二)转变思路,明确职责。转变商事主体监管思路,实现由“以批代管”、“只批不管”、“批了才管”向“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行业归口、属地管理转变,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推动市场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三)资源整合,积极履责。商事登记改革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承担首要监管职责,审批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立足现有政策和执法资源,加强内部协作,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执法力量,牵头做好相关行业的监管工作。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各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四)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实现监管对象的网上认领,并逐步实现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向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动推送,确保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建设,有机融合各部门行政和执法力量,畅通监管信息共享渠道,构建“一家牵头、多方响应,一家处罚、多家限制”的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五)群众参与,信用公开。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理念,充分利用信用监管手段,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用监管建设,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商事主体信用征集,并通过信用公示让群众享受高效、便捷的信息公开服务。
三、职责分工
商事登记改革后,我市对商事登记审批事项进行了精简和规范,对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取消,除保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涉及商事主体设立资格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凡涉及商事主体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积极进入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对照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审批职责及行业管理职责,主动认领监管对象,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的行业,要加强巡查监管,通知和督促监管对象办理相关批准文件后开业,确保经营项目中含有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相关许可资格。要进一步加大对应当取得审批而未取得审批即擅自从事相关许可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重点行业监管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
1.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单位(涉及《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的项目批准文件);
2.粮食收购单位(涉及《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3.跨省供电经营企业(涉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直销经营(涉及《直销经营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涉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4.拍卖行(涉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5.典当行(涉及《典当经营许可证》);
6.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涉及《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7.省内供电经营企业(涉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市教育局。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涉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2.营利性补习培训机构;
3.幼儿早教、托管机构。
(四)市公安局。
1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涉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旅馆、酒店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证》);
3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涉及《保安服务许可证》);
4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涉及《保安培训许可证》);
5典当行(涉及《特种行业许可证》);
6.因私出入境(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中介服务(涉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7.民用枪支制造企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涉及《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五)市民政局。
从事殡葬及殡仪服务的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涉及《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六)市财政局。
1.会计师事务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要求的批准文件);
2.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求的批准文件)。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涉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涉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涉及《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八)市国土资源局。
1.房地产经纪机构;
2.测绘机构;
3.采矿、矿产资源开采(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批复文件)。
(九)市环境保护局。
1.娱乐场所(涉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2.危险废物经营,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
3.燃气经营企业(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运输,涉及客运经营部分,包括公交企业、出租车公司、客运站等(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涉及货运经营部分(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水路运输业务;
5.船舶管理业务(涉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6.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包括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涉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7.港口经营(涉及《港口经营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运输(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十二)市水务局。
1.河道采砂;
2.水利工程建设。
(十三)市农业局。
1.农药生产企业(涉及《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涉及《种子经营许可证》);
3.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涉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涉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涉及《动物诊疗许可证》);
6.兽药生产、经营(涉及《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7.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单位(涉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8.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涉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9.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涉及《生猪定点屠宰证》、《菜牛定点屠宰证》、《活羊定点屠宰证》)。
(十四)市外经贸局。
1.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企业;
2.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部分(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十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电影业,包括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涉及《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涉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4.各类印刷品印刷企业(涉及《印刷经营许可证》);
5.出版物经营,包括出版物进口经营、出版物复制、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涉及《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娱乐场所(涉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7.营业性演出,包括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涉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8.文物商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9.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涉及《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的批准文件);
10.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华办事机构。
(十六)市卫生计生局。
1.旅馆、酒店业(涉及《卫生许可证》);
2.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批准文件);
4.供水单位(涉及《卫生许可证》);
5.娱乐场所(涉及《卫生许可证》);
6.各类公共场所(涉及《卫生许可证》)。
(十七)市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涉及《全民健身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十八)市林业局。
1.野生植物经营,涉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
2.野生动物经营,涉及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及《驯养繁殖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涉及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的批准文件)。
(十九)市海洋渔业局。
野生动物经营,涉及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部分(涉及《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十)市安全监管局。
1.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由各镇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2.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经营(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其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各镇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煤矿企业(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1.药品生产企业(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
3.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的许可证);
5.餐饮服务(涉及《餐饮服务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
7.食品生产、经营(涉及《食品安全法》要求的批准文件、批准证明)。
(二十二)市金融局。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许可文件)。
(二十三)市旅游局。
旅行社(涉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二十五)市工商局。
外商投资广告项目(涉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二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器具制造(涉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单位(涉及《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要求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二十七)市邮政局。
快递企业(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八)市公安消防局。
1.旅馆酒店业(涉及消防审批部分);
2.公共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涉及消防审批部分);
3.娱乐场所审批(涉及消防审批部分);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涉及消防审批部分)。
(二十九)中山银监分局。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求的批准文件及《金融许可证》);
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求的批准文件及《金融许可证》);
3.外国银行代表处,包括外国银行代表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要求的批准文件和登记证)。
(三十)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业,包括烟草制品生产、批发(涉及《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十一)中山供电局。
电力、供电、电力设施企业,包括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企业(涉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十二)市盐务局。
1.盐资源开发,食盐生产企业(涉及《盐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制盐企业批准文件);
2食盐批发、零售(涉及《食盐批发许可证》)。
上述职责分工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撤并等产生的职能转变,依照本方案确立的“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行业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责任分工。各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要及时向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确保监管信息共享互通。
四、其他分工
(一)市编委办。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据《中山市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试行)》和《中山市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试行)》,结合我市行业现状,牵头厘清各行业各部门监管职责。
(二)市监察局。
对有关部门执行本方案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保障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与商事登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建立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整合商事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搭建准入与监管一体、跨部门信息协同、面向社会公众查询的统一信息公示平台,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坚强的信息保障。
(四)市工商局。
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协同相关审批部门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商事主体办理商事登记时,告知其应当办理的相关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办理渠道及主管部门等必要信息。协助办理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商事登记变更事项。
(五)市公安局。
对各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对已达立案标准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查办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地,或利用非法土地、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或选址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影响问题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监管。
五、工作步骤
(一)学习发动阶段(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部门要将本方案向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传达,组织相关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本部门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自身主管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
(二)工作过渡阶段(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15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积极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商事登记机关协同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注意收集过渡期遇到的监管问题,研讨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案,定期对改革措施、监管效果等进行全面、科学的总结评价。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4年5月中旬开始)。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提出监管改进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的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必须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繁荣稳定,推进我市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思想高度,深刻认识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统筹安排行政、执法资源,协调解决监管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执行到位。
(二)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政府信息网等网络门户及相关“两建”工作成果,构建完善的商事登记数据认领和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商事登记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交换渠道,切实保障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切实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各商事主体和广大群众全面、准确地认识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问题,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后续监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