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山市市直党政群机关 >> 政府 >> 详细内容
中山市外事侨务局(中山市港澳事务局)
中山市外事侨务局(中山市港澳事务局)
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4号),设立中山市外事侨务局,挂中山市港澳事务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统筹协调本市与相关国家及国际区域间交流合作的职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推进本市与港澳交流合作和统筹协调涉港澳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外事、侨务、港澳工作重大问题,调查了解和掌握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动态,提供政策建议。
(三)负责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审核或审批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因公派遣出国(境)团组和邀请外国人来中山访问的有关事宜;负责全市因公证照的办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外国官方代表团、外国驻华、驻穗领事官员和其他重要嘉宾;负责协调市领导的外事活动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管理,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六)统筹协调本市与相关国家及国际区域间交流合作事务;指导镇区、市直部门的外事业务;负责与外国外交、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联系与交往;负责本市国际友好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七)协调处理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外国公民及法人在本市发生的各类重大案件,以及协助本市在境外公民、机构的领事保护等相关事务。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开展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镇区侨务工作;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有关活动审批事宜。
(九)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涉侨文化交流与华文教育,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做好为侨资企业服务和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十)统筹协调全市涉港澳工作,负责办理和协调本市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及重要民间往来事宜,推进本市与港澳地区在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外事、侨务、港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外事侨务局内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年鉴、侨志、保密、财务、后勤保障和内部接待工作;承担人事、机构编制、政工、劳动工资、老干、干部培训、党务、纪检监察、工会、青年、妇女、计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出国(境)管理科
承担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业务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的审核、审批、呈报及证件签证、签注工作;承担因公证照的收缴管理工作;承担全市APEC(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的受理、审核和保管工作。
(三)侨政科
承担落实侨务政策、法规工作。监督全市落实侨务政策、法规情况;拟订我市侨法宣传计划;承担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信访工作;承担落实侨房政策工作;承担归侨、侨眷及“三侨生”工作;承担涉侨事务的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日常审核工作,监督、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侨捐项目管理工作。
(四)礼宾科
承担礼宾接待、礼宾管理及涉外管理工作。承担来访外国官方代表团、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国记者和其他重要外宾、外国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接待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外事礼宾礼仪管理;协调和指导我市各单位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交往工作;承担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办理外国人入境授权通知书及协调处理涉外事(案)件工作。
(五)国际交流科
承担促进国际交流工作。承担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及有交流合作关系地区的交往工作;办理与外国市、区缔结友好关系的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友好城市及国际交流工作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赴国外培训计划;承担中山市海外交流协会、中山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秘书处工作。
(六)联络宣传科
承担海外侨团、华侨华人的联络接待、对外宣传及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工作。承担侨情调研和资料库建设工作;承担为侨资企业服务和指导中山市侨资企业商会工作;承担海外华裔青年夏(冬)令营、扶贫助学工作;承担世界中山同乡恳亲大会联络处、中山市华侨华人文化学会工作;承担华文教育、侨务对台工作;指导、管理全市侨刊乡讯出版发行工作、编辑出版《中山侨刊》;联系、协调涉侨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承担本局网站的开发及维护管理工作。
(七)港澳事务科
承担涉港澳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我市港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我市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报批,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我市与港澳地区官方、半官方及港澳社团的联络和接待工作;配合做好CEPA有关工作;承担受理荣誉市民申报和日常有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市外事侨务局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
(一)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机构、各地方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二)积极参与全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支持、配合兄弟市友协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四)开展地方性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五)开展其它有关中山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根据上述任务,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内设2个部:
(一)协调部
承办全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其他有关任务;配合其它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二)外联部
组织或配合我市有关单位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地方性对外民间文化交流;开展其它有关中山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