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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
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访问次数:17638发布日期:2020-12-01

 

一、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二、实施机关              

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

四、适用范围

中山市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组织,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按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文规定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核定事业编制。

五、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收取

标准

工作要求

备注

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

原件

(一式二份)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附件1

 

2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原件

(一式一份)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和职责;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章程还应当载明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责和议事规则;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和任免程序。

3、章程应当由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附件2-1、附件2-2

 

3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复印件

(一式一份)

1、提供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统称审批机关),以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核发的教育、医疗机构等资质许可证明文件。

2、复印件应当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4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或任职证明

 

复印件

(一式一份)

1、发文单位具有干部管理权限。

2、文件应明确拟任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按单位章程规定产生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3、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收取

标准

工作要求

备注

5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一式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应包括身份证正反两面),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并写“与原件相符”。

 

6

住所证明

原件

(一式一份)

1、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以及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2、属于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却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应由举办单位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3、复印件应当加盖相关部门印章。(附件3

 

7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原件

(一式一份)

由举办单位出具。(附件4

 

8

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一式一份)

复印件应当加盖主管部门的印章。(附件5

 

9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原件

(一式一份)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法定代表人需签名。(附件5-1

 

10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承诺书、告知书

原件

(一式一份)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法定代表人需签名(附件6-1、附件6-2

 

11

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文件

原件

(一式一份)

举办单位出具(适用于已组建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结构)。(附件7-1、附件7-2

 

12

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原件

(一式一份)

1、举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

2、利用国有资产明细清单。(附件8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收取

标准

工作要求

备注

13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原件

(一式一份)

1、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但批准设立文件中没有明确表述的,应与批准设立文件核定的主要任务一致,且不存在不适宜事业单位开展的业务内容。

2、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3、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14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

 

六、审批证件

本事项的审批证件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确定拟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草拟事业单位成立的建设方案、法人治理结构、章程草案等纲领性文件。

2. 由举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统称审批机关)发出拟设立登记法人事业单位的请示。

3. 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印发以批复、通知、函等正式公文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核发的教育、医疗机构等资质许可证明文件。

4. 在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核发许可证明文件的同时准备上述申请材料,即可前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5.提交资料。

.事业单位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提出设立申请,同时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递交申请(地址: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6656室。

.事业单位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提出设立申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服务,由快递送达到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局。

以上两种形式均要确保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进行受理,发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受理通知书》,并承诺办结时限。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三)审查。按照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文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效合规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五)发证(可通过两种形式)。

1. 窗口人员将设立登记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交予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只限现场办理形式)。

2. 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服务,由快递送达到申请单位签收,并将登记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交由投递员送回登记管理机关。

(六)公告。审批后,系统自动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登记公告专栏予以公告。

(八)法人印章印迹等信息备案。申请人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工作日内将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印迹等基本信息备案表》(详见附见9)。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

九、办事窗口

受理窗口: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地址: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665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 - 17:30

十、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328915

(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投诉电话:0760-88220075

(中山市委编办监督检查科)

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听证等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责任: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如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或利用行政许可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

1.制定单位: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版本制作时间:202011

3.本办事指南由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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