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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4号),设立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中山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各建制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审查各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全市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负责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及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查工作。
(四)参与本市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延期使用及变更等审批业务。
(六)负责审批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工程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已审批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全市主要交通干线的规划审查;审批大型的或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和勘察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
(九)指导、协调各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财务科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窗口”管理和业务督办;指导、协调城建档案馆有关业务;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负责本局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及下属单位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工作。
(二)法制科
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相关法规的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告知)、许可听证工作;负责各镇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规划科
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不含市政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区域性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不含市政专项);组织火炬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镇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
(四)市政科
负责组织全市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及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村镇一类市政工程方案审查。
(五)技术科
承担组织市政府委托的城市规划发展、城市设计等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村、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规范全局技术管理要求,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规划成果(含草案)信息的入库管理工作。
(六)综合业务科
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统计数据收集、管理工作;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负责本市勘察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村镇一科
负责三角、民众、南朗、三乡、坦洲、板芙、神湾、沙溪、大涌镇的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协调各镇之间的规划工作;负责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负责核发建制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发村镇一类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村镇一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村镇二类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类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工作;参与村镇一类市政工程方案审查。
(八)村镇二科
负责小榄、古镇、横栏、东升、黄圃、东凤、南头、阜沙、港口镇的规划管理业务。具体职责与村镇一科相同。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干部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