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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信息来源:访问次数:4631发布日期:2011-03-08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4号),设立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加挂市房地产管理局牌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确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房地产管理局除房产交易登记、发证以外的职责整体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市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化的监管;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交易登记发证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土地出让、作价出资、转让、交易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组织土地分类、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办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拟订产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房产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和房产确权登记、定级、发证和城乡地籍、房籍管理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许可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保护地质环境,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测绘工作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有关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报批;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拟订地方性房地产交易登记和发证管理政策,并组织执行。
  (十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的管理,查处土地开发、矿产勘查开采、测绘活动、房地产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管理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十四)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综合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工作;负责接待、综合统计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法制科
  组织起草国土、矿产、测绘、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地方性规章草案,负责审核局内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统筹协调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三)土地规划利用管理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和预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承担耕地补充方案申报审核、新增耕地的验收、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检查等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土地协议出让、划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四)产权管理科
  拟订地籍、房籍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房产确权工作,对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和抵押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调处土地、房产权属纠纷。
  (五)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核、矿山储量动态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采矿权市场的监管工作;承担探矿权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资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调处地质勘查、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地质资料汇总、勘探成果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科
  负责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土地转让、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拟订地价政策,负责组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订与公布工作;负责基准房价的制订;负责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认定工作。
  (七)测绘管理科
  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发展规划和制定测绘技术规定实施办法,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全市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出版工作;审核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仲裁测绘纠纷;管理和监督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八)人事科(与老干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外事、工青妇、计划生育和局内部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聘、科技成果申报工作。
负责协助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九)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收支预算、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财务结算中心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信访科
  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承办上级交办信访事宜;向下属单位交办信访,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协助领导接访群众;调查了解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收集、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及时向领导反馈信访信息。
  (十一)纪检监察室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教育和反腐败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受理和查处系统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对人事任免、资金使用、项目招标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直属机构
  国土执法监察支队为市国土局直属机构,正科级。承担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分局做好动态巡查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监察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构,正科级。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在市局业务科室的指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利用、矿产勘查开采和测绘等业务的规划、管理、审核、上报、监督等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做好维稳工作;承担上级国土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工作业务。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二)派出机构
  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和19个镇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